现就《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规定,要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后,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39号),要求全省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意见》明确的职责权限,制定出台本地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并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工作。
(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不仅包括行政处罚,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这些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权是否合法规范行使事关政府公信力。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可以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使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推动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对有效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消除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提高政府公信力,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需要。2018年10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武政规〔2018〕3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该文件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将于今年10月31日到期。原《规定》的实施解决了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对于规范全市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推动行政执法质效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因原《规定》即将届满失效,经重新评估,仅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的制度性文件。
二、制定经过
2023年3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省司法厅通知要求,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方案》,对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了详细安排。根据工作方案,市司法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组织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和5月两次向市直部门和各区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组织召开协调会,就前期征求意见的采纳修改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7月17日召开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并按照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的《规定(送审稿)》。8月23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协调会。9月根据市长批示精神作了进一步精简后于10月30日在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较原《规定》,《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规范:
一是将名称调整为《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并在第二条中着重增加“被依法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是将行政裁量权的制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原文件的制定范围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按照国务院文件最新要求,对制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增加了“行政检查”。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原则。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明确了“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四是就如何制定以及避免重复制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明确。按照原《规定》,当前很多部门都以本部门已制定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取代对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或修订。《规定》参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作了新的规定:“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裁量权基准出现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
五是依据国务院文件,统一规定我市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均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六是在第十五条中有效衔接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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