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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常见问题政策解答(四)

2021-09-17 10:00  |  来源:武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党政机关租(借)用办公用房如何管理?

答:党政机关在外租(借)用的办公用房,其面积应纳入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清理整改。因工作需要且无法调剂、确需新租(借)用办公用房的,须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也不得使用其它资金租(借)。

2.党政机关出租(借)办公用房如何管理?

答:党政机关出租(借)的办公用房,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及时收回。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将办公用房尽早收回并进行统一管理。

3.如何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答: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4.如何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答:一是除根据项目名称外,还应根据具体建设内容等客观情况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

二是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技术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中需设置少量的办公室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等),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技术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三是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

5.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办公用房如何处理?

答:关于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修建的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禁以危房为由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可采取维修改造、整合调剂办公用房资源、租用等措施妥善解决办公场所问题,并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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