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能否为个人?
答:不能。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并悬挂公务用车专用号牌,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2.公车改革后,各单位保留公车数量有限,因工作需要可以找下属单位借车吗?
答:不能。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3.公车改革后,开展大型公务活动是否可以租车?
答:鼓励公共交通出行。若保留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且受公共交通条件所限的情况下,各单位在公务出行经费预算额度内,可选择社会化租车。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4.公车改革后,正常公务出行是否可以租车?
答: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租车。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重要紧急公务等特殊任务需要租车的,应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租车。
对于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的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保障不便且无法安排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单位根据出行路线、里程和目的地等情况,经严格审批后,可通过租车来保障公务出行。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是否可以使用公车?
答:不能。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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