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76805/2020-725897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武政办〔2018〕122 号 |
| 主 题 词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根据省车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车改办〔2017〕2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小组决定对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统一喷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巩固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成果。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车改革完成后保留的应急用车、机要通信用车、休干用车及其他车辆。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已喷涂标识的,保持原标识不变;尚未喷涂标识的,应立即喷涂相应标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除外)。
三、标识内容
(一)标识式样。全市公务用车标识采用统一标识(具体图案见附件1)。各区、市直各单位应根据统一标识式样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其中举报电话应改为本级公车违规问题专用举报电话。
(二)喷涂位置。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标识位置为公务用车的正、副驾驶车门正中位置,不得擅自变动喷涂位置。
四、明确职责
(一)分级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由市公车改革办负责实施,各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由各区公车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二)明确职责。各区公车主管部门要迅速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确保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标识化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标识喷涂工作,确保单位车辆按规定喷涂相应标识。
五、方法步骤
(一)如实登记车辆(2017年5月10日前)。全市党政机关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对需喷涂统一标识的车辆如实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登记表》(见附件2)。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填写表格2份加盖公章后附电子文档一份报市公车改革办,各区党政机关各单位表格报本区公车主管部门。
(二)统一喷涂标识(2017年5月11日至5月30日)。各级在认真核查各单位车辆、确认信息登记无误后,按次序通知各单位前往指定地点喷涂标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喷涂地点为市政府汽车修理厂(地址: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滩139号京二码头,联系电话:027-82900621,联系人:胡平)。
(三)组织检查验收(2017年6月1日至6月5日)。市、区两级将分别对本级公车标识喷涂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做到“应涂尽涂、不留死角”,确保公车标识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区于6月6日前将验收检查情况报市车改办。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公车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抓好公车标识化政策宣传,扎实做好公车标识喷涂工作。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强化对领导干部、机关公职人员及司勤人员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严禁酒后驾驶公车;严禁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严禁用公车培训驾驶技能;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小区等非指定停放地点;严禁用公车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用公车旅游;严禁将公车外借个人;严禁污染、损毁公务用车标识。
(三)各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区公务用车标识的喷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拒不喷涂公车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以及被群众举报公车私用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附1
1、标识式样
图例1小车:W(宽度):450mm,H(高度):82mm;
图例2中客:W(宽度):600mm,H(高度):110mm
2.字体格式
(1)大、中型普客:方正兰亭粗黑简体(公务用车)、方正兰亭中黑(监督电话、027-XXXXXXXX),W(宽度):600mm(按宽度等比例缩放)
(2)轿车、小型普客:方正兰亭粗黑简体(公务用车)、方正兰亭中黑(监督电话、027-87233239),W(宽度):450mm(按宽度等比例缩放)
(3)其他类型的车辆参照上述条款选用合适的规格。
3.标识颜色
(1)深色车辆标识主色调(文字标识部分)为:白色
(2)浅色车辆标识主色调(文字标识部分)为:黑色
附2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