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无障碍|繁体|武汉市人民政府|登录|注册

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9-30 17:30  |  来源:武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索 引 号 MB1876805/2022-00615 发布日期 2021-09-30
发布机构 武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武管文【2021】26号
主 题 词 有 效 性 有效

市直各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以及《国管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有关要求,为推进落实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建立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筹备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工作事项,负责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沟通、跟踪协调、权属接收和资料归档,督办推动工作有序实施;市财政局协助本级权属登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统筹做好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经费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流程,指导实施申办项目规划认定等工作,协调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市房管局负责协调本系统相关部门,查询历史资料,指导申办项目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城建局负责协调本系统相关部门,查询历史资料,指导实施申办项目房屋使用现状消防安全认定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各市直单位房屋日常使用消防安全维护管理,加强申报项目房屋日常使用的消防安全检查及风险排查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协调申办项目办理税务手续

权属登记范围内的各市直单位履行本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权属纠纷,并负责权属登记前要件办理工作。

二、登记范围

市直机关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市直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

三、权利主体

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一体登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机关事务管理核准,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也可以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税费缴纳

对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所列情形的,免征登记过程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办理登记时无需提供免税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费及有关土地房产测绘等相关工作经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认定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各单位从年度安全生产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登记程序

(一)办理地点。位于中心城区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手续在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位于新城区、开发区的在各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二)清单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列出具备统一登记条件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明细清单(包括移交方、接收方、产权名称、位置坐落、面积等),送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同时抄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区不动产登记部门

(三)分类办理。市、区不动产登记窗口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提供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明细清单,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办理程序,采取“清单对账”方式依法审查,按现状办理权属统一登记。申请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名下的,统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资料。

1.两证齐全(《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变更登记办理。办理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单位原产权承继单位原产权单位已撤销、重组更名的)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加盖了产权单位原产权承继单位印章的无需提供);宗地图或宗地略图。

2.两证不齐全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尚未登记办证的办公用房按首次登记办理。办理时需提交规划、用地审批竣工验收文件产权单位原产权承继单位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出具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意见书产权单位原产权承继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书加盖了产权单位原产权承继单位印章的无需提供);房屋实测报告、宗地图或宗地略图及权调报告。

3.对2013年9月30日前建成,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齐,无法竣工验收的,参照我市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登记办证政策,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认定、房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认定、建设部门进行房屋使用现状消防安全认定(需由各产权单位原产权承继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认定后进行首次登记。

4.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应当提供给申请人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开展地籍调查、提交成果资料。

5.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申请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的,可由使用单位申请,除参照上述情形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经机关事务管理核准的书面意见。

六、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的政策落实时间对于2013年9月30日前立项建成存在历史遗留办证问题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2013年10月1日后立项建成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项目建设时点所执行的登记办证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收集完善、提供登记办证手续和档案资料,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效推动化解办公用房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消化存量问题,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窗口期内,推动落实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任务,完善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合法手续。

(三)各单位要坚持从严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防止新的问题房产生。各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向各单位核发使用凭证。各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办公用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消防隐患风险排查,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效防范办公用房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四)市直党政机关下属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具备登记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核准权属登记主体并出具权属意见书,参照本《通知》登记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若涉及相关税费,由登记主体单位纳入预算安排。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特殊情况,以及学校、医院、文化展馆类等事业单位外,对于一般性承担行政职能或没有特殊办公场地要求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权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后,纳入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集中统一管理范畴,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五)区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由各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组织会同区相关部门参照办理

相关解读

《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