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建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1、申报推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创建实施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初审,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本地区创建单位名单,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汇总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备案表》和《湖北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申报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省机关事务局。
2、名单确定。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湖北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名单和推荐上报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3、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2020年6月底前组织创建单位按照创建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4、评价验收。
2020年7月底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要求,组织本地区创建工作初评验收,并将初评验收结果报省机关事务局。
2020年8月底前,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创建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汇总初步验收结果并予以公示,将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情况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达到湖北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授予“湖北省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和“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称号。
2020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地区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二)推荐国家能效领跑者单位
1、推荐标准。按照“同类可比、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近几年节能工作创新项目实施情况,在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中,按照省级以上机关、市级以下机关、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其他共6个类别进行推荐,每个类别推荐1家能效领跑者。
2、推荐流程及时间安排。
2019年9月底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要求,对本地区已获得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公共机构进行初步复核,并将结果连同《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省机关事务局。
2019年10月底前,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复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本地区能效领跑者推荐名单,将《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推荐表》及单位节能工作案例报送国管局。
2019年12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区推荐单位进行交叉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公共机构授予“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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