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武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武汉市机关事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举。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务工作越来越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机关事务工作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2013年3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接管了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部级干部住房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2018年5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3月,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全国政协委员李宝荣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机关运行保障管理应加快立法”。2012年10月1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实施;2014年11月1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公布实施。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动机关事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建设节约型机关和机关事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制定《武汉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应国家加强机关事务管理的大趋势。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
三、起草过程
2022年3月,我局启动了机关事务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组建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先后赴市纪委监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以及洪山区、江汉区、武昌区等调研,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并几经修改和完善形成草案建议稿,报送市司法局申请列入2023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市司法局未将其列入2023年度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初,经我局与市司法局沟通,市司法局建议我局可以向市政府请示增补《办法》为立法调研项目。2023年5月,我局向市政府报送相关请示。根据回复意见和国家立法名称的调整,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2条,包括总则、管理事项、管理机制、监督检查、附则。
(一)明确机关事务管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均属于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范围。
(二)明确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坚持资产集中管理、规范标准统一、资源集约共享,遵循依法保障、厉行节约、公开透明、示范引领,协同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逐步实现机关事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三)明确机关事务管理的管理职责。围绕实现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行目标,综合考虑工作实际需要和现有基础,明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规定区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明确相关协作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明确机关事务管理事项。考虑到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事项多、职能广,且不同区域、不同层级差异较大,难以逐一进行规定,对机关运行经费、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家具、后勤服务、公务活动、公务接待、能源资源节约、住房保障、资源共享等具有共性的重点事项进行了规定。
(五)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机制。确立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制度作出规定;明确机关事务管理计划作为编制安排相关预算、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依据;明确机关运行社会化保障机制;强化机关事务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规定了标准化、信息化保障机制等。
(六)明确机关事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规定了人大监督、人民政府监督、主管部门监督、相关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机制,明确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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