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内容
为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境管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政策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武环规〔2022〕2号)的基础上,制订《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
征集方式:有关意见建议在网页下方留言。纸质信件请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邮编:430022,来信请注明:《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建言
联系电话:85805012
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
管理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环境管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政策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检验检测资格,依法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记分制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以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监控视频、检测过程、联网备案、数据保存等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排放检验行为和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线索移交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进行监管,予以记分制管理,并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标准(见附件1)。
(一)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二)单次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发现的不同类问题,累计记分;单次检查发现的同类问题,按1次记分,不累计记分。
(三)每个记分项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分别记为12分、6分、4分、3分、2分、1分。
(四)检查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记分项目,如果同时涉及违法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也不因受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责任而免除记分。
(五)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等发生变化的,适时对记分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自然年开始之日时,原记分清零。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实施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以下简称“实施断网管理措施”),并同时开展整改。
(三)根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分级实施断网管理措施。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可以跨自然年。
当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一次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30天。
当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二次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60天。
当一个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三次及以上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180天。
当两个连续自然年内记分总分值第四次及以上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时,当次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不少于180天。
实施断网管理措施出现跨自然年情形的,纳入首年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次数统计,不纳入次年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次数统计。
(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总分值达到12分的,在满足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且整改完成、通过核查之日起,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如出现跨自然年的情况,在满足实施断网管理措施时长且整改完成、通过核查之日起,原记分清零;新的记分周期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通过核查后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开始之日记起,结束之日仍按自然年计。
第七条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后,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记分单》,见附件2),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加盖公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分单》上予以注明,按程序送达。
第八条各区生态环境(分)局网络监控工作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发现辖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问题线索的,由监控工作人员填写《网络监控发现排放检验问题线索记分单》(见附件3),并将有关监控视频、图像等资料提供给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者监控视频、图像等方式查核,如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情形,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填写《记分单》,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确认后,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加盖公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分单》上予以注明。
第九条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报送上个月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情况;在每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汇总当年截至上月底之前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更新情况,由宣教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布。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公布时间前已记满12分,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到8分但尚未达到12分时,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记分达到8分及以上的当日或者下一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预警提示》(见附件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达12分及以上时,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当日或者下一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事先告知书》(见附件5);从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见附件6),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后,由监控中心按照载明的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由宣教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为避免影响正常检测秩序,一般情况下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起始时间为《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下达后第二周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后,延后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后,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整改报告。
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整改不合格的应继续整改;整改合格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记分清零暨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见附件7),同时抄报市生态环境局,抄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市车辆检验检测协会。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记分清零暨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后,由监控中心按照载明的时间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恢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由宣教中心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
一般情况下,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起始时间为《记分清零暨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下达后的次日。
第十二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自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之日起,应及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向公众发布《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公告》(见附件8),并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应及时向公众发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服务恢复公告》(见附件9),并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是《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为保障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陈述申辩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收到书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之后再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所在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的执行。
实施断网管理措施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且侵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财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一企一档”要求,认真做好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全过程的档案资料整理和保存,确保可核查、可溯源。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环规〔2022〕2号)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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