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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10-18 17:00  |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亲自为就业工作把脉定向、指路引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要全面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要加快塑造素质优良、总量充裕、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现代化人力资源,解决好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这一结构性就业矛盾。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做好退役军人、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要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和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5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6月3日,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工作汇报,要求研究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具体举措。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人社局组成专班,在系统集成国家、省、市现有就业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相关做法,结合武汉实际,形成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了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若干措施》送审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省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最新文件印发后,市人社局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对《若干措施》进行充实完善,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文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紧扣“高质量”和“充分”目标,从发展产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帮扶其他重点群体就业,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提升就业公共服务水平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

(一)关于发展产业带动就业。《若干措施》第1—4条,围绕我市发展新质生产力,从构建“965”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加快打造国家级现代服务业中心、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稳岗扩岗等方面,集成现有发展产业的相关政策,突出产业对就业的支撑作用,不断拓展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高质量就业岗位。如:创新提出对全市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前30名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奖补,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

(二)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措施》第5—7条,从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加强创业能力培养等方面,给予各项资金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等广大劳动者通过创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如:每年筹集不少于2000万元对300个以上优秀项目给予5—50万元资金扶持。为在市内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推动贷款业务全程网办。

(三)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若干措施》第8—10条,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从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企业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安居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如: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按每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减轻租房安居负担,对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租金的70%缴纳租金。

(四)关于帮扶其他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第11—14条,从完善就业帮扶机制、促进农民工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等方面靶向提供就业服务,切实兜牢就业底线。如: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对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岗位补贴、超比例安残奖励。

(五)关于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若干措施》第15—18条,从提高劳动者岗位适应能力、支持职业技能提升、培育高水平技能人才队伍、推动产教深度融合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有活没人干”和“有人没活干”的问题。如:引导劳动者提升职业转换能力和新技术岗位适应能力。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每人200—5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企业每人500—8000元培训补贴。

(六)关于提升就业公共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第19—23条,从建立跟踪监测研判机制、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建设、打造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数智化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努力构建高质量就业促进机制。如:对大规模应用智能机器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就业岗位,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打造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安居落户、求职招聘、技能培训、创业扶持、成果转化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建设数智化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提升精准服务、智慧监管和科学决策的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强市场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快健全联合约谈、失信惩戒机制,推广“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服务。

三、政策施行时间

《若干措施》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其他类别政策与《若干措施》就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如何推动政策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兑现,切实发挥出政策最大效能,推动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就业能力持续增强、就业保障稳步提升,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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